相关问答
法律分析:商标被因“缺显”而被驳回的,并不是就一定没有任何救济的途径,权利人可以通过提交使用证据证明其商标确实存在的显著性,从而获得商标注册...
法律分析:商标被因“缺显”而被驳回的,并不是就一定没有任何救济的途径,权利人可以通过提交使用证据证明其商标确实存在的显著性,从而获得商标注册...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这主要依据《商标法》第11条的规定进行,对下列缺乏显著性的标志不予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这主要依据《商标法》第11条的规定进行,对下列缺乏显著性的标志不予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商标的显著特征是指商标应当具备的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来源的特征。商标显著特征的判定应当综合考虑构成商标的标志本身(含义、呼叫和外观构成)、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所属行业的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 《商标法》第九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35人已浏览
110人已浏览
140人已浏览
10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