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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义务教育法与2006的区别

2021-12-24 33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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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986义务教育法与2006的区别: 1、从立法宗旨上看,新法将“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作为立法的第一目的,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指导思想。而原法是“为了发展基础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显然是把立法的社会意义作为立法的唯一目的。 2、从重要概念的界定看,新法高度概括了我国义务教育的基本内涵和特点“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同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这都体现了义务教育是普及教育、强制教育和免费教育的基本特征和公益性的主要内涵。而原法几乎没有对“义务教育”这一重要概念作出界定。 3、从法律文本和内容看,原法只有十八条,所涉及的内容也不够全面,而新法共有八章六十三条,除“总则”和“附则”外,涉及“学生”、“学校”、“教师”、“教育教学”、“经费保障”和“法律责任”等方面,无论是法律文本的形式还是法律条文的内容,都要比原法更规范、更完整、更准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
第三条  实施义务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按省、县、乡分级管理。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实施义务教育的工作。
第五条  实施义务教育,城市以市或者市辖区为单位组织进行;农村以县为单位组织进行,并落实到乡(镇)。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组织实施义务教育的行政区划单位,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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