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溯及力的通俗理解

2023-05-30 12人已浏览
  • 周业恳律师

    周业恳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深桂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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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溯及力的通俗理解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 指一部新法实施以后,对其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未确定的行为是否具有效力,如果具有法律效力,就有溯及力;相反,就没有溯及力。法不溯及既往是法治的一个原则。 溯及力适用的法律规定: 1、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2、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3、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4、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5、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对于刑法的溯及力,大致有以下几种: 1、从旧原则,即新法对其生效前的行为一律没有溯及力; 2、从新原则,即新法对于其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一律适用,具有溯及力; 3、从新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具有溯及力,但旧法(行为时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时,依照旧法处理; 4、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具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则依新法处理。 综上所述,法律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二条 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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