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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缺斤短两”是如何规定的

2021-11-25 58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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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每次当场称重商品,称重误差超过下述范围的,就是缺斤短两: 1、粮食、蔬菜、水果或价格不高于每公斤6元的食品,称重在1公斤以下的,允许有20克的误差; 2、1公斤至2公斤的,允许有40克的误差; 3、2公斤以上至4公斤的,允许有80克的误差; 4、4公斤以上至25公斤的,允许; 5、每千克价值高于100元的食品,称重为0.5千克的,允许有1克的误差。称重在0.5千克以上至2千克的,允许有2克的误差。称重在2千克以上至5千克的,允许有3克的误差; 6、金饰品类:每件称重在100克以下的,允许有0.01克的误差; 7、银饰品类:每件称重在100克以下的,允许有0.1克的误差。 对于缺斤短两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不以计量器具指示的量值作为结算依据(如虚报)或者计量偏差超出规定范围的,可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应予以行政处罚。对恶意作弊,处罚力度则更大。办法规定,(销售、使用)擅自改动、拆装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或者设计、销售、使用具有改变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准确性功能的计算机软件,损害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利益的,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超过三万元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八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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