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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运车辆出租的事故报案问题

2020-06-01 102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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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保险公司可以不理赔。订立合同时或订立合同后,投保人应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车辆的营运情况,如果投保人未能履行通知义务,且营运行为导致危险程度增加,保险公司主张免赔的理由成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合同解除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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