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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车辆保险中营运与非营运的问题

2022-10-23
于所投保机动车辆的使用性质,投保人和保险人必须在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加以明确,因为它涉及到不同保险费率的适用。作为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其投保的车辆是非营运车辆还是营运车辆;作为保险人,对投保车辆的不同使用性质,则存在不同保险费率的计算,它本着危险程度高、保险费就相对高,危险程度低、保险费就相对低的原则,保险费高低与危险程度大小成正比例。保险费是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代价,所以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所投保机动车辆的使用性质。保险合同成立后,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发生显著变化,足以影响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保险标的的危险估计时,投保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及时将危险增加程度告知保险人,保险人将考虑自身利益以合理地调整其危险负担,并决定是否增加保费或解除合同。若保险单所载使用性质为非营运,但该投保车辆进行营运活动,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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