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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的行为类型

2022-04-12 667人已浏览
  • 张梅律师

    张梅律师高级合伙人

    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企业法律顾问、破产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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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缔约过失责任有以下几种类型:以订立合同为借口进行恶意谈判;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一些虚假的信息;泄露或者不正当的使用一些商业秘密;以及有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缔约过失是与侵权责任不同的一种特殊情况,是合同签订的一方利用另外一方对自己的信赖诈骗另外一方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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