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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继承什么遗产

2024-04-19 8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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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四条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张山和张北系同父异母兄弟。其父张海龙原在某机关工作,居住在机关为其分配的公房里。张北婚后一直与其父一起生活。8月,张海龙因病死亡。3月,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张北提出申请,并自己出资两万元以其父的名义参加了房改,并领取了房产证,该房产所有权人为张海龙。在房改时,主管部门将张海龙的工龄等政策补贴计算入内。张山闻知后,要求将该房屋作为遗产进行分割,张北不同意,双方发生争执,原告张山诉至法院。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处理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该房产应作为遗产继承。理由是,该房虽然系张海龙生前分配的公房,但张北以其父的名义参加了房改,并享受了其父的工龄等政策性补贴,房产证登记的产权所有人也为其父,所以该房应作为张海龙的遗产,弟兄两人应依法分割。张北个人所出资的房改款在分割遗产时可以返还给本人。 另一种意见认为,该房不能作为遗产处理。理由是,从我国民法典对遗产的定义来看,所谓遗产,就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其包含三层含义,第一,必须是公民死亡时所遗留财产 第二,该遗产必须是公民个人的财产第三,该遗产必须是公民的合法财产。故民法典明确规定遗产的私有性,公有财产不属于遗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函的复函》也作了相关规定,即购买公房时所享受的死者的工龄优惠只是属于一种政策性补贴,而非财产或财产权益。所以,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参照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结合本案看,首先该房是张海龙生前分配的公房,其死亡时未参加房改,且其个人也未交房改款,该房的产权性质仍然属于公房,并非个人合法财产。其次,张海龙死亡后,张北自己出资交了房改款,虽以其父的名义参加房改,并领取了房产证,但其只是享受了其父生前的工龄优惠,属于一种政策性补贴,而非财产或财产权益,故该政策性补贴也非死者的遗产。所以上述房产不属于张海龙的遗产,不能发生继承问题,应驳回原告张山的诉讼请求。至于房管部门在张海龙死亡后所办理的房产证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存在瑕疵,可以通过一定程序予以纠正。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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