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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请求权不具有排他性的条件是什么?

2024-05-09 19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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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请求权——支配权体系是根据“权利的效力”这一标准划分出来的,解决的是不同的权利发生怎样的不同效果。债权——物权体系是根据“权利的客体”这一标准划分出来的,解决的是不同的权利指向的对象为何,是在康德哲学影响下,德国民法“债物二分”的立法体系中的权利类型。所以对于债权而言,实际上是一种复合性的权利,包含各种各样不同的权能,主要包含:1.请求力;2.受领力;3.保有力;4.强制力;5.处分力。当然不同的教科书对于债权权能采用几分法或者采用什么语词并不相同,但基本债权有这五种权能。举例,A和B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第二天由A向B交付手机一部。这里面,B根据合同之债享有的一切权利都属于“债权”范畴,其中请求A交付属于“请求力”,A交付时B可以受领手机属于“受领力”,交付完成后A不能要回手机属于“保有力”,A不交付时B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属于“强制力”,B决定免除A的给付属于“处分力”。所以可见,债权请求权与债权顶多是相交叉的关系,根本不是谁包含谁的关系,债权中有一部分请求权的权能,而请求权中除了债权请求权还有物权请求权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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