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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当事人责任感和风险意识

2024-06-02 8人已浏览
  • 赵佳律师

    赵佳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公司法、刑事辩护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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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债权不能实现情形是当事人经商风险之所在,往往是债权人债务人在经商之初的契约中就已种下债权难以实现之因,当尝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之果时,就归责于执行不力,责怪法院“空调白判”、“打法律白条”,由法院充当“被告”,承担债权人的经商风险。实践中,常出现人民法院经查证,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履行能力的情况,这应归责于债权人过份倚重法院的职权,对执行结果期望值无限扩张,并淡漠风险意识,不积极承担举证责任债权凭证在张扬当事人主义的同时,籍此将经商风险回归给债权人,可以使债权人充分了解执行情况,积极参与到执行程序中,进而使债权人乃至整个社会改变观念,增加市场风险意识,以增强市场主体自我防范的能力。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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