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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多少天2022规定158天

2022-10-26 11,690人已浏览
  • 胡梦蝶律师

    胡梦蝶律师律所主任

    北京家理(深圳)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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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国家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各个省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在法律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又适当增加了产假天数。 1、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辽宁、上海、江苏、安徽、山东、湖北、湖南、四川、贵州、云南、宁夏、新疆规定,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的生育假(产假)的基础上增加生育假(产假)六十日,即一共是158天; 2、河北、浙江、福建总产假天数为158天、180天:河北规定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生育第一、二个子女的延长产假六十天,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延长产假九十天;浙江规定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一孩延长产假六十天,二孩、三孩延长产假九十天,自生育之日起按照自然日计算;福建规定女方产假延长为一百五十八日至一百八十日; 3、吉林、西藏总产假天数为1年:吉林规定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奖励,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延长产假至一年;西藏规定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女方每胎享受一年产假(含法定产假); 4、黑龙江、甘肃总产假天数为180天:黑龙江、甘肃规定女职工享受产假一百八十日; 5、江西、青海总产假天数为188天:江西、青海规定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产假九十日; 6、河南、海南总产假天数为190天:河南、海南规定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 7、重庆、广东总产假天数为178天:重庆、广东规定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八十天; 8、广西总产假天数为148天:广西规定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女方增加产假五十日。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九条  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延长生育假六十日(日是指自然日,生育假期一般连续享受)。女方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八条  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的生育假(产假)的基础上增加生育假(产假)六十日。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五条  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生育第一、二个子女的延长产假六十天,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延长产假九十天。
《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五条  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在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奖励延长产假六十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六条  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再增加产假六十日。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九条  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十二条  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奖励,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延长产假至一年。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四条  女职工享受产假一百八十日。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一条  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六十天。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四条  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不少于三十天。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二条  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一孩延长产假六十天,二孩、三孩延长产假九十天,自生育之日起按照自然日计算。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七条  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十一条  女方产假延长为一百五十八日至一百八十日。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一条  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产假九十日。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五条  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职工增加六十日产假。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五条  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一条  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六条  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天。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条  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五条  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女方增加产假五十日。
《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十四条  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三条  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八十天。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四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六十天。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三条  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60天。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二条  除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休假外,女方延长生育假60天。
《关于调整西藏自治区干部职工两孩生育待遇的通知》
第三条  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女方每胎享受一年产假(含法定产假)。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意见稿)》
第四十七条  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六十天。女职工参加孕前检查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十天。女职工生育三孩的,再给予半年奖励假。
《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八条  女方享受产假一百八十日。
《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六条  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奖励女方生育假九十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八条  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六十天产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六条  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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