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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法务签订合同后可以取消委托吗

2024-05-08 37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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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在委托关系中,以下几种情况属于可撤销范畴:首先,合同相对方或第三方采用欺骗手段或威胁手段,使另一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愿的前提下签署了合同,那么受到欺骗或胁迫的一方可向相应的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提出撤销申请;其次,在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签约方也有权向相关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表示撤回这份合同;再者,如果在签订合同时,一方利用另外一方所处的紧急困境、缺乏独立思考与判断能力等特殊境地,导致签订的合同内容明显不公,在这种情况下,受损害的那方亦可向仲裁机构或司法机关提出撤销申请。 除了前述情况外,委托方亦可在任何时候无条件地终止合同。如若撤消合同处理不当给对方带来了经济损失,除非无法归咎于该当事人本人的原因之外,无论是对于免费委托性质还是付费委托性质的合同而言,合同解除方都应当对因撤消时机不当而引发的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面,对于有偿委托合同的解约方来说,他们还需对对方因此产生的直接损失以及在达成合同时所期望能够获得的利益进行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九百三十三条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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