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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高危险物是指什么

2021-12-07 48人已浏览
  • 李俐律师

    李俐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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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高危险物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高度危险性的医用物品,是穿过皮肤或黏膜进入无菌组织或器官内部的器材,或与破损的组织、皮肤、黏膜密切接触的器材和用品。 如手术器械、穿刺针、输血器材、输液器、输注的药物和液体、血液及血制品、透析器、腹腔镜、脏器移植物、活检钳等。 中度危险性的医用物品,仅与破损的组织、皮肤、黏膜相接触,而不进入无菌组织,如呼吸机管道、胃肠道内镜、气管镜、麻醉机管道、喉镜、压舌板、避孕环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条  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条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二条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条  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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