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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音乐做视频背景音乐侵权吗

2024-04-28 13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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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若经过了合法的授权许可,此种使用行为便可视为合理利用,自然不涉及任何侵权行径。反之,若是未曾获得授权而擅自将他人的音乐作品用于制作视频,那么这种行为无疑构成了侵权。关于合理利用的界定,其含义在于允许公众在无需征得版权所有者同意的情况下,自由地运用受到版权保护的部分内容。 对于他人音乐作品的“合理利用”,实际上是存在一些先决条件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十二条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n(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n(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n(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n(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n(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n(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n(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n(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n(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n(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n(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n(十二)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n(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n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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