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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超过法保护期限,那么就可以免费使用。但使用现在的流行音乐,只要经过相关权利人的同意并支付费用,也是可以使用的。...
背景音乐侵权是侵犯著作权,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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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所使用的材料已经获得了版权所有者的合法授权,那么这种行为便属于法律上认可的合理使用范畴,并不构成侵权。反之,如果在制作视频时,没有得到他人音乐作品的合法许可,那么这样的行为仍然被视为侵犯版权的行为。关于合理使用的定义,它是指在不需要征得版权所有者同意的情况下,个人或组织有权自由地使用受版权保护的部分内容。 对于他人音乐作品的“合理使用”,其前提条件是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惯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在下列情形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超市里播放背景音乐是侵权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九款的规定,著作权包括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商店经营者将音乐作品作为店堂、商场的背景音乐播放主要涉及的就是著作财产权中的表演权。 经营性场所播放背景音乐,虽然没有直接向消费者收费,但在客观上成为吸引消费者的一种手段,本质上已经带有商业性质。 换言之,电视音乐选秀节目、商场超市门店播放背景音乐等表演行为,都需要得到著作权人、表演者的许可,并向他们支付相应的报酬。没有得到许可,没有支付报酬,就是侵权行为。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著作权人的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一般认为,表演包括直接进行表演和利用机械设备进行表演,您所说的问题应属于机械表演的范畴,是表演的一种。但是与此同时,我国《著作权法》也对表演权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当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时,则不认为是侵权行为,是合法行为。综上所述,如果您加入背景音乐的行为并未向公众收取费用,并无盈利情况出现,则认为是对该作品的合理使用,是合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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