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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歌曲制作视频算侵权吗

2024-05-03 11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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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在当今这个互联网盛行的时代,大量的信息都实现了双向流通与共享。那么,假如我们自己录制的视频携带了他人的音乐,是否会触犯到相关的版权问题呢?关于这一点,我们需要了解的是,添加背景音乐其实主要涉及到了著作权中的“表演权”部分。 1.解读表演权的定义及其分类:所谓的表演,大致可分为两类——现场表演及机械表演。其中,现场表演是指表演者通过实物表演形式向在场的观众展示他所创作或演绎的艺术作品;而机械表演则是指借助唱片、光碟等媒介进行被记录下来的表演,如在商场、酒店、飞机、火车等公共场所播放背景音乐。具体来看,在拍摄完视频之后添加背景音乐的行为,自然便归属于后者,即机械表演的范畴之中。 2.遵循法律法规,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发表作品:根据法律条文的界定,若为公益性质,且未向公众收取任何费用,同时亦未给予表演者报酬的免费表演,通常情况下,这种演示行为仍属合理使用,无需取得相应著作权人的许可,亦无需支付报酬。 在此过程中,必须准确注明艺术品的创作者以及作品名,另外不得侵犯著作权人除本法以外所享有的其它各项权利。在明确这两点之后,即便你将添加背景音乐的视频进行公开发布等操作,皆属于免付费的范畴,因此并不算侵权。不过,若存在有偿行为,或是通过诸如刊载收费广告等形式间接或直接获取收入,那么这就可能构成侵权行为,并需要承担侵犯知识产权所引发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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