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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合同中行纪人的权利

2021-04-27 190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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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行纪合同中行纪人的权利有: 1.请求报酬权,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 2.介入权,行纪人接受委托实施行纪行为时,可以自己的名义介入买卖活动; 3.提存权,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 4.留置权,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五十六条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 行纪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第九百五十七条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依法可以提存委托物。 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依法可以提存委托物。 第九百五十八条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百五十九条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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