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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破产和解协议自什么时候起具有法律效力

2024-07-14 4人已浏览
  • 赵佳律师

    赵佳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公司法、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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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破产和解协议自什么时候起具有法律效力 破产和解协议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和解协议的通过 (1)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2)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和解协议的效力 (1)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2)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3)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 (4)和解债权人未依照规定申报债权的,可以继续申报债权,但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5)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6)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的,和解债权人在和解协议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但债务人为和解协议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不予退回,和解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在和解协议执行中已经接受清偿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债权人同其原债权所受的和解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破产分配。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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