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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和解协议的效力是: 1、如果破产和解协议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具有约束力; 2、不影响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
法院作出裁定后产生的法律效力为:1、破产程序的终了。破产和解效力应使破产程序终了,但作为破产债权人会议,仍必须处理此前破产程序所剩下的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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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和解协议的成立。和解协议成立的方式,实质上是一种合同订立的方式,即债务人以提出和解协议草案的形式向债权人团体发出要约,债权人会议以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形式作出承诺。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符合“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条件时,即达成和解协议。 2.和解协议的生效。债务人和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必须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方能生效。这样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维护程序公正。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提交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从协议内容和会议程序两个方面进行审查。如未发现违法情事,则予认可。如果发现违法情事(例如,同一顺序的债权未按比例减让或未按比例分配,未经权利人同意处分了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或担保权标的物),人民法院可责令债权人会议纠正,也可以裁定不予认可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人民法院认可和解协议的,应当发布公告,终止破产程序。和解协议自公告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和解协议生效后,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在整顿期间,债务人企业有法定情况之一时,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企业整顿,宣告其破产,债务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债权人只能向法院申请终结企业整顿,宣告其破产,而不能提起强制执行程序。在本文中,的将为您介绍破产和解协议的执行力问题,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一、强制执行力的适用范围当债务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债权人能否依和解协议提起强制执行程序,对此问题,各国立法规定不一。《日本破产法》第328条规定:有确定债权的破产债权人,只限破产人在债权调查日未提出异议的场合,得在破产人、因强制和解而成为保证人或其他与破产人共同负担债务的人、为破产债权提供担保者,依债权表记载实行强制执行。在《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颁布之前,对此问题,我国学者也存在不同的认识。第一种观点认为,我国破产法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但从学理上说,应作与日本破产法相同的解释。第二种观点认为,依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我国《企业破产法》第21条规定,在整顿期间,债务人企业有法定情况之一时,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企业整顿,宣告其破产,其中第一项便是不执行和解协议,据此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债权人只能向法院申请终结企业整顿,宣告其破产,而不能提起强制执行程序。二、强制执行力的规定《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规定:债务人不按和解协议规定的内容清偿全部债务的,相关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该条规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把握。和解协议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具有强制执行力。《企业破产法》第21条将不执行和解协议规定为恢复破产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的事由,《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何要赋予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和解协议的权利呢如认为只要有部分内容未执行,就恢复破产程序,对债务人未免苛刻。尤其是在债务人依照和解协议清偿了大部分债务,只是有部分能力欠缺而未能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如果也毫不通融地被宣告破产和解的失败,债务人的一切努力付之东流,这与我们鼓励破产和解的初衷大相径庭。因此,该规定赋予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和解协议的权利,以尽可能用破产和解程序解决债权债务关系而无须适用破产清算程序。但须注意的是,债权人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有权申请强制执行和解协议。
1.和解协议的成立。和解协议成立的方式,实质上是一种合同订立的方式,即债务人以提出和解协议草案的形式向债权人团体发出要约,债权人会议以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形式作出承诺。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符合“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条件时,即达成和解协议。 2.和解协议的生效。债务人和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必须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方能生效。这样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维护程序公正。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提交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从协议内容和会议程序两个方面进行审查。如未发现违法情事,则予认可。如果发现违法情事(例如,同一顺序的债权未按比例减让或未按比例分配,未经权利人同意处分了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或担保权标的物),人民法院可责令债权人会议纠正,也可以裁定不予认可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人民法院认可和解协议的,应当发布公告,终止破产程序。和解协议自公告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和解协议生效后,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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