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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扣押物品应否退还

2021-07-19 13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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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行政处罚扣押物品的,如果是当事人合法财物的,应该退还,如果是违法所得的,一律进行没收上缴国库。行政机关扣押物品的,要出具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扣押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0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 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 对扣押的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对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 对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及时退还; 经核实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应当登记后立即退还; 满六个月无人对该财产主张权利或者无法查清权利人的,应当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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