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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扣押物品的规定

2023-12-18 11人已浏览
  • 罗仰侠律师

    罗仰侠律师专职律师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企业法律顾问、继承、金融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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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在侦查过程中需要扣押财物、文件的,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决定书;在现场勘查或者搜查中需要扣押财物、文件的,由现场指挥人员决定;但扣押财物、文件价值较高或者可能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决定书。 在侦查过程中需要查封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或者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不宜移动的大型机器、设备等特定动产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制作查封决定书。 扣押物品的程序和要求是指公安机关在执行职务时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物品进行扣押的具体步骤和相关要求。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公安机关在扣押物品时需要经过合法程序,包括依法取得扣押许可、制作扣押凭证等。同时,公安机关在扣押物品时需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如确保扣押物品的安全、完整性,妥善保管扣押物品,不得私自使用或转让。此外,公安机关还应及时通知涉案人员和相关当事人,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如提供扣押清单、接受当事人申诉等。综上所述,扣押物品的程序和要求是为了保障执法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权益的保护。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二十三条 规定了在侦查过程中扣押财物、文件和查封不动产或特定动产的程序。扣押财物、文件需要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或现场指挥人员决定,并制作扣押决定书。对于价值较高或可能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财物、文件,需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查封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或特定动产的决定需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制作查封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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