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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取消房屋租赁合同的情况有哪些

2022-04-14 212人已浏览
  • 张钊律师

    张钊律师专职律师

    四川豪鹏律师事务所

    擅长: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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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可以取消房屋租赁合同的情况有: (一)承租人的解除权; 1、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损坏或者损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部分或者全部损坏或者损失而无法达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租赁物危及承租人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知道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可以随时终止合同。 (二)出租人的解除权; 1、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造成租赁物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要求赔偿损失。承租人违反约定的方式,或者不房屋的性质使用租赁房屋的收入; 2、承租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或者延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租金。如果承租人逾期不付款,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 (三)双方都有解除权。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终止合同,但出租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前通知承租人终止合同。双方可以随时终止不定期的房屋租赁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九条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三十一条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第七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三十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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