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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股东会的法律依据

2024-05-17 16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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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股东会股东大会)的性质和组成 股东会是公司的议事机关和最高权力机关,由全体股东组成。除公司法有特别规定的以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立股东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2.股东会的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3.股东会的会议制度 股东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股东会定期会议的召开时间由公司章程规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股东会临时会议可经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而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实行股份多数表决原则。但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时,则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另有规定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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