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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律师可以用风险代理吗

2024-05-05 13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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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在处理包含财产权益在内的各类民事诉讼案件过程中,倘若委托方强烈希望采用风险代理方式,那么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前提下,律师是有权进行风险代理的。 当涉及到要求予以工伤赔偿的纠纷时,风险代理则无法被采纳执行。这是因为,中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对此有严格规定。根据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涉及工伤的情况下,以下各项费用应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1)治疗工伤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及康复所需费用; (2)住院期间的伙食补贴费用; (3)前往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产生的交通及住宿费用; (4)安装或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的费用; (5)生活无法自理者,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的生活护理费用; (6)一次性的伤残补助金以及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每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7)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际,应当享有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8)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因工死亡补助金; (9)劳动能力鉴定费用。而依据第三十九条规定,在涉及工伤的情况下,以下各项费用应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 (1)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 (2)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每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3)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际,应当享有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n(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n(二)住院伙食补助费;\n(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n(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n(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n(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n(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n(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n(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n(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n(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n(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n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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