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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的变化对比

2020-03-10 305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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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对比旧刑诉法,我们可以发现: 第二条增加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十四条增加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 第二十条增加恐怖活动案件; 第三十一条增加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第三十三条增加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等等,具体增删内容建议翻阅新旧刑诉法条。
法律依据
新、旧《刑事诉讼法》第二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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