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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五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刑事诉讼法》作如下修改: 1、修改第2条,内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
在第二条中增加了“尊重和保障人权”,在第十四条明确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全国人民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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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一、刑法: 1、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1997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三号公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3、根据1999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4、2001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5、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 6、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 7、200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 8、2006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9、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修正, 10、根据2009年8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11、根据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正。 二、刑事诉讼法: 1、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3、根据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刑事诉讼法修改对缓刑做了如下规定: 1、缓刑适用于3年以下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时决定执行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3年的情况下,若其中一罪有判处缓刑的量刑,应附加吸收原则,使缓刑不再执行)、拘役,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累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另: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通常称为“死缓”,不是缓刑,注意区分。 2、对象其一是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二是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法院认为暂不执行所判刑罚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其三是罪犯不属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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