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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2024-04-29 5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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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的结果可能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相对应。 我国民诉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的诉讼,常见的类型有: 1、买卖合同中因标的物不符合约定,迟延交付纠纷; 2、运输合同中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纠纷; 3、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因第三人不履行或瑕疵履行的纠纷; 4、企业承包经营对外发生的纠纷; 5、消费者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纠纷; 6、无权处分的行为引起的纠纷; 7、产品缺陷由仓储者引起的加害给付的。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意义在于查清案件事实,分清责任是非,简化诉讼程序,有效利用审判资源,防止人民法院对同一事实作出互相矛盾的判决。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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