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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学校收费权质押合法吗

2024-05-03 30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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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尚未明确规定禁止将学费收费权作为质押物进行质押贷款。 以应收账款作为质押的,义务人必须签署书面合同予以确定。质权则会自借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完成之时起正式设立生效。 2.尽管民办学校作为一种以公益福利为目的的民办非营利性组织,其所使用的教育设施不可用作抵押物,但是需要强调的是,民办学校本身属于自给自足的民办非营利法人。它与单纯为了公益目的而成立的公共事业单位之间存在显著差异。 由于学费收费权可以为民办学校的自身借款行为提供一种可靠的质押担保,所以我们有理由认为这种收费质押权是合法有效的。 3.债权方有权依据质押合同规定,对出场账款收费权(也即学费收费权利)行使优先受偿权,但在此过程中,他们应该确保民办学校能够获得足够的资金来维持正常的教育活动运作,并且剩余的资金应优先让渡给债权方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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