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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私立学校与职工的关系是劳动关系,私立学校作为用人单位收取劳动者押金是违法的行为,私立学校的员工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到劳动仲裁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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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校收费不合理的解答为(1)自立项目的乱收费行为。教育收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应执行收费项目及标准审批制度,而有些学校在未履行报批手续和未取得“收费许可证”的情况下,以自行设立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收费,这种乱收费是一种严重的违规行为。近年来,审计发现的中小学自立收费项目主要有:义务教育阶段择校费、非毕业班补课费、建校费、考试费、培训班、提高班费用、学籍管理费、学籍登记费等。(2)超标准、超范围的乱收费行为。这类乱收费行为在高中招生中表现尤为突出。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你可以参照你的情况看看有没有上诉情形,用人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合同是需要说明理由的,如果没有上诉情形,是不能解除合同的,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私立学校不能以教育设施提供担保。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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