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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赔偿和行政赔偿区别是什么

2020-01-18 191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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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司法赔偿和行政赔偿区别如下:1.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不同。在行政赔偿中,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及其公务人员以及事实上的公务员。在司法赔偿中,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是履行司法职能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以及军队的保卫部门,国家检察机关,国家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及在上述机关的工作人员。2.实施侵权行为的时间不同。行政侵权行为发生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实施的,而司法侵权行为发生在司法活动中,以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中违法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监狱管理权以及在民事、行政审判中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保全措施以及执行措施为构成要件。【案例】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对黄某作出有罪判决,两次被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2002年8月,福州中院认定黄某犯绑架罪、非法拘禁罪,决定合并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2015年5月,福建高院作出再审判决,认定黄某不构成绑架罪,黄某于当日被释放。自1996年6月被羁押至2015年5月获释,黄某共被完全限制人身自由6936天。扣除其因非法拘禁罪被判处的3年刑期,其被完全限制人身自由天数为5841天。【判决】黄某与福建高院达成赔偿协议,福建高院支付黄某人身自由赔偿金128余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8万元,并为黄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国家赔偿法》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黄某绑架罪被撤销,应当认定为再审改判无罪。因监禁期限超出再审判决确定的刑期,黄某对超期监禁部分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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