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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录用原则

2022-12-25 4人已浏览
  • 唐玉娟律师

    唐玉娟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国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企业法律顾问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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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公务员录用原则如下: 1、公开原则,公务员的录用必须面向社会,公开进行。录用政策和原则公开;需要录用公务员的部门、岗位及录用人员数量公开;报考的资格条件公开;招考的方法和程序及时间公开;考试的成绩、录用的标准和结果公开,以接受社会监督; 2、平等原则。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只要符合规定资格条件,均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报名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任何人都不得因家庭出身、个人成分、性别等非个人德才等素质问题,受到歧视或享有特权。公民是否参与公务员录用的竞争或出任公职,是一种权利,不是义务,可以享受,也可以放弃; 3、竞争原则,报考者能否被录用,取决于本人的政治、业务等素质。国家机关通过法定方法和程序,对报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文化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等,进行考试考核,并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和考核结果,择优录用。符合条件的国家公民可以凭自己的素质参加竞争,优胜者方可进入公务员队伍; 4、法制原则,公务员录用的标准、录用的方法和程序等都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加以规定,各级国家行政机关都必须遵守。符合规定条件的公民经过考试考核合格后,与国家建立公务员权利和义务等法律关系。这种关系一旦建立,就受到国家法律的保障,非法定理由和法定程序不得变更或消灭。 法律依据:《公务员录用规定》第三条 公务员录用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突出政治标准,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四)事业为上、公道正派,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五)依法依规办事。 第四条 录用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录用政策和考试内容应当体现分类分级管理要求。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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