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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女方父母出资买房属于共同财产吗

2022-11-01 5,076人已浏览
  • 赵丽律师

    赵丽律师联合创始人

    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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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婚后女方父母出资买房是否属于共同财产,需根据以下情况决定: 1、婚后女方父母出全额,产权登记在女方名下,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出资方父母全款出资,房子是出资人的个人财产,并非夫妻共同财产。 2、婚后女方父母出首付,产权登记在女方名下;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虽然房子只登记了女方一个人的名字,但婚后是夫妻两人还贷,父母也没有明确的书面证明出资是只赠与女方,一般会被认定为对夫妻二人的赠与。 3、婚后双方父母出全额,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若无其他相反约定,应当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房子属于夫妻二人共同财产。 4、婚后双方父母出首付,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婚后是夫妻两人还贷,一般会被认定为对夫妻二人的赠与。若无其他相反约定,出资的首付应当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 父母给子女购房款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1、父母为子女结婚后购房出资,应该认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赠与自己子女一方,这需要在赠与时作出证据证明,最好是办理公证。 2、如果父母愿意出钱为子女购买非婚房屋,比如说投资性的房屋,且属于子女一方所有,那么,这就应当认为是子女一方的财产。 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房子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婚后参与还贷离婚时可视情况获得一定的补偿。具体为: 1、房屋登记在其中一名下,根据物权的公示原则,该房屋应属于登记者的个人财产。 2、房屋若是用其中一方婚前财产折款所购买的,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应属于出资方。根据《民法典》规定的一方的婚前财产,即使该财产形式有所转化,仍不改变其婚前财产的性质。 3、如果房屋是在婚后购买的,只登记在一方且未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这是二人财产已经发生混同,认为该房屋应比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的收益,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若出资方购买房屋后,房产登记为另外一方的名字,综合其登记的意思、财产情况可以推定为赠与认定该房屋是登记方的个人财的,可以产。 5、若出资方购买房屋后,登记为本人的名字,且另外一方为参与出资、装修的,应认定为出资方的个人财产。 房子出售或拆迁后新买的房产有两种情况: 1、如果出售时房产证上只有一个人的名字,一般情况下出售所得的价款也还是他的个人财产,用这笔钱买的第二套房子当然也属于这个登记名字的个人财产。不过,如果有证据证明买房子时另一方也有出资的,则出售房产所得价款双方按照购买时的出资额进行分配。因为房款全额付清,所以不存在还贷的问题。 2、如果产证上加了另一方的名字,则属于共同财产,用出售或拆迁所得价款买的第二套房子也就是共同财产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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