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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没有发票的账务处理

2021-02-11 26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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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诉讼费没有发票的账务的处理是:可以将其先记录在递延费用科目中,等收到发票后再将其转为费用或营业外支出,对于法律顾问费,则需要按照费用项目设置明细账核算,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法律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五十条 本期支付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费用,应当按一定标准分配计入本期和以后各期。本期尚未支付但应由本期负担的费用,应当预提计入本期。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申请保全措施; 申请支付令; 申请公示催告;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申请破产; 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第十条第项、第项规定的申请费由被执行人负担。 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本办法第十条第项规定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办法第十条第项规定的申请费,由人民法院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决定申请费的负担。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五十三条 案件审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将诉讼费用的详细清单和当事人应当负担的数额书面通知当事人,同时在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中写明当事人各方应当负担的数额。 需要向当事人退还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退还有关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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