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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关税收复函如何书写?

2024-06-30 2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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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关税收复函范本如下。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有关税收问题的新规定近期国家税务总局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反映的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有关税收问题下发了《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国税函〔2005〕869号),北京市地税局以(京地税营〔2005〕469号)文件,进行了转发。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活动属司法活动,不具有经营性质,不属于应税行为,税务部门不能向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活动征税。 二、无论拍卖、变卖财产的行为是纳税人的自主行为,还是人民法院实施的强制执行活动,对拍卖、变卖财产的全部收入,纳税人均应依法申报缴纳税款。 三、税收具有优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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