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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拆迁强制执行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人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主要事实...
应提交的材料 (1)行政强制拆申请书; (2)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 (3)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 (4)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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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拆迁安置房不是被执行人必须生活的房屋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如果是必须居住的房屋,只能查封,不能出售或拍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民事执行财产的规定》 第五条 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或冻结被执行人下列财产: (一)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庭生活所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等家庭生活所需的物品; 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所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要的生活费用按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需的物品; (4)未公开发明或未发表的作品; (五)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为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和医疗用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与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等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或者冻结的财产。 第六条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拆迁安置房不是被执行人生活所必需的住房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如果是生活所必需的住房,只能查封,不能出售或拍卖。
执行行政复议决定主要有两种方式: 1、责令限期履行。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可以责令其限期履行。 二、依法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并送达当事人后,具有法律效力。对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政复议决定,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申请人仍有义务执行行政复议决定。申请人只能无条件执行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政复议决定。申请人超过法定诉讼期限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构成不履行法律义务的,应当承担强制执行的法律后果。 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决定有两种情况:一是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二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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