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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林地的减免依据是什么

2024-06-07 7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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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企业搬迁后,其原有场地和新场地都使用的,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原有场地不使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对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关于企业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关于企业范围内的荒山等占地尚未利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规定作适当修改,取消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的内容。” (三)“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企业,原场地自搬迁完毕、停止使用之次月起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范围内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尚未利用的土地,是指自然形态的荒山、林地、湖泊,不包括人工假山、绿化用地和养殖用湖泊。”“主管地税机关收到企业申报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报告10日内,应派员调查核实。对资料报送齐全、情况属实的,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下列油气生产建设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1)石油地质勘探、钻井、井下作业、油田地面工程等施工临时用地; (2)各种采油(气)井、注水(气)井、水源井用地; (3)油田内办公、生活区以外的公路、铁路专用线及输油(气、水)管道用地; (4)石油长输管线用地; (5)通讯、输变电线路用地。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外工矿区内的下列油气生产、生活用地,也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1)与各种采油(气)井相配套的地面设施用地,包括油气采集、计量、接转、储运、装卸、综合处理等各种站的用地; (2)与注水(气)井相配套的地面设施用地,包括配水、取水、转水以及供气、配气、压气、气举等各种站的用地。 (3)供(配)电、供排水、消防、防洪排涝、防风、防沙等设施用地; (4)职工和家属居住的简易房屋、活动板房、野营房、帐篷等用地。 税收作用 目前土地使用税只在镇及镇以上城市开征,因此其全称为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土地使用税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土地资源,使企业能够节约用地。 征收土地使用税的作用具体包括如下: (1)能够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节约使用,提高土地使用效益; (2)能够调节不同地区因土地资源的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 (3)为企业和个人之间竞争创造公平的环境。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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