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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案刑事附带民事代理词是如何样的?

2024-05-30 9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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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目前的这个抢劫案刑事附带民事代理词,可以这么写:被告人实施了以下暴力行为,第一次被告人实施犯罪时用背包带勒住被害人的脖子的行为,第二次被告人发现被害人呼救掐晕被害人的行为,第三次被告人用刀刺杀被害人颈部和用瓷瓶敲被害人头部的行为。第一次的暴力行为是为了让被害人说出财物的下落,此时的暴力行为应该属于抢劫罪的暴力;第二次的暴力行为是为了排除白害人的反抗,这个暴力行为也应该认定为抢劫罪的暴力行为;第三次的暴力行为此时被告人主观上是抱着“怕她不死”的主观目的实施的暴力行为,而不是为了取得财物而实施的暴力行为,因此应该认定为故意杀人的暴力行为。而最终被害人的死亡原因是左侧颈总动脉半离段导致大出血死亡,因此可以推断是因为被告人的第三个暴力行为也就是故意杀人的暴力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后果。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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