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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附带民事抢劫赔偿是什么lt;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事附带民事抢劫赔偿是什么gt;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对附带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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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主要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相关说明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9条对其规定范围有较为详细的介绍。
被告人在2012年7月9日的第一次的询问笔录中记录到,在被害人提供了1500元钱和一张银行卡并提供密码后供述到“这时我就想勒死她了”,可见在之前被告人没有想到要勒死被害人,被告人是认为被害人已经没有其他财物了才想到勒死被害人。之后又绑着被害人去取其他的银行卡,后因为反抗掐晕了被害人,被告人供述“掐了一会看她不动了,我怕她不死”从这句话中更加可以推论此时被告人的主观目的就是积极追求被害人死亡的后果而不是为了被害人的钱财。因为这时被告人实施的行为以一般人的心里推论来看,是害怕被害人说出他的下落,才刺杀和敲击被害人,是抢劫后的灭口行为。 综上所述,被告人的主观心态可以理解为四个阶段,第一个阶段被告人主观上为了取得被害人的财物,第二个阶段自认为抢劫结束,想要杀死被害人,第三个阶段发现还有钱,这时被告想要取得更多的财物中止了杀人的故意而想要更多的财物,第四个阶段,因为害怕被害人说出他的下落想要杀死被害人灭口。因此在刺杀被害人时被告是故意杀人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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