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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改非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2022-09-03 196人已浏览
  • 杨强律师

    杨强律师律所主任

    北京中复律师事务所

    擅长:行政诉讼、拆迁安置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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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首先,要对房屋的性质有一个认定,一般以关于拆迁方面的地方政府规章为依据来进行认定。因此,被拆迁人在判断被拆迁的房屋是住宅还是非住宅时,应当先行找到当地政府规章中的相关规定。例如,如果纠纷地为北京,判断标准为是否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如果纠纷地为上海市、重庆市、山东省等地,通常的判断方法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用途为准,对房产证上未标明用途的,以被拆迁房屋报建时的用途为准。其次,关于房屋性质的确认主体。依《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12条的规定,关于房屋的性质(用途),当事人可进行协商并确定补偿标准,如果协商不一致,可由当地规划管理部门确认。该意见之所以作出如此规定,其中的原因之一就是,房屋的用途在现实生活中呈现的较为复杂,住宅房屋作为营业用途房屋的现象较为普遍,给认定带来了相当难度,为当事人提供协商的空间,容许他们综合各种情况作出客观判断,无疑是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的良方。同时,在协商不成时,将此问题交由规划管理部门进行确认,为进一步解决问题打开了通道。对被拆迁人来讲,不妨一试。如果规划部门确认的结果对被拆迁人或拆迁人不利,双方均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其三,依法对房屋的使用性质形成确信以后,属于非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便可以向拆迁人主张房屋拆迁补偿款与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的双向补偿,并要求按照经营用途提高补偿标准。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 第十二条委托拆迁估价的,拆迁当事人应当明确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包括用途,下同)和面积。 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的记载为准;各地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认定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或者面积协商一致的,可以按照协商结果进行评估。 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认。对被拆迁房屋的面积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向依照《房产测绘管理办法》设立的房屋面积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没有设立房屋面积鉴定机构的,可以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房产测绘单位测算。 公示期 对拆迁中涉及的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认定的具体问题,由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办法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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