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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话录音能当法律证据吗

2021-06-14 75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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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通话录音能当法律证据。 通话录音属于证据中的视听资料,但录音的取得方式必须合法,录音内容必须明确具体的直接指向待证事实,同时录音还须与其他证据形成相互印证的证据链,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有效依据。 合法的电话录音一般应符合如下要求: 1、电话录音取得的方式应当合法。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对于非法证据,例如拘禁、胁迫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取得的证据,或者其他违反法律禁止规定而取得的证证据,例如私自在他人住宅暗装窃听设备窃听的录音一般会因被认定侵犯公民的住宅权而无效。 2、提供电话录音等证据时,应当尽量用当时录音所使用的载体,例如手机、录音笔等。 如果对方对录音证据有异议,法院或者鉴定机构会要求出示原始录音材料的载体,否则录音作为证据的证明力将会变小而无法被采信。 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在公证员面前拨打电话并录音,公证处会出具《证据保全公证书》。 通过录音笔或者手机录音后,在拷贝到电脑后,存在录音笔或者手机中的录音资料不要删除。 3、电话录音当中应当把事实还原清楚,真实完整。 比方说对方向你借款,但是对方没有给你打借条。那这种情况下,你就可以给对方录音。录音当中就要显示对方的姓名、金额、借款的方式是现金还是转账,以及用期和利息。这些信息越完整的体现在录音当中,越能够证明事实。 有些时候录音者会故意引导对方作出某些回答,之后进行技术剪辑,得出一份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即使真实,也是无效的。 4、提供电话录音的同时,应当尽量有其他证据进行佐证。 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是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将录音证据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才能达到证明案件事实的法律效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原始载体。 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九十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三)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 (四)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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