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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录音的证据效力是电话录音可以作为视听资料对事实进行证明。如果电话录音是当事人通过合法方式收集的,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具...
法律规定,以合法手段取得的录音可以作为证据提交法庭。但在现实中当事人往往缺乏取证技巧,导致获得的录音证明力不足。从有利诉讼的角度来说,录音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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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做为证据,但须有其它相关证据予以佐证。 2、在录音方法未侵害对方合法权益和存在其他违法情形,则此种录音行为不在法律禁止之列。 3、如果有视频录像更好,也要注意尽可能有其它人在场。 4、私自录音,只要采集手段不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及其他人的利益,就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必须有其他证据佐证,录音资料本身不存在疑点,而且对方当事人没有足够证据进行反驳。 (下列法规以法规1与2有点冲突,冲突的地方但是以最新的法规为准) 法规1:最高人民法院曾在法复〔1995〕第2号《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中认为,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录制的谈话录音资料,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法规2:200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从兼顾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司法目的出发,出台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该《规定》第六十八条明确将非法证据范围限定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前者包括以拘禁或胁迫方法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取得的证据,后者包括一切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上述《规定》第七十条则进一步明确了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录音资料没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即可作为证据使用 一是一方当事人偷录,对方当事人虽不同意,但无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场并证实私录过程真实的,可以作为证据; 二是被录音者虽不知道秘密录制,但结束后知悉并表示同意的,可以作为证据予以采信; 三是录音资料经过鉴定证实未经剪辑、拼凑、篡改和臆造,并有其他相关证据相印证的,可以认定其效力。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证人的证言、视听资料等,录音资料属于视听资料的一种。根据法律规定,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必须经过核实,才能作为事实认定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即使未经对方同意录制其谈话获得的信息,除非是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否则录音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录音作为离婚证据需要注意的问题:1。当事人出示的录音证据是真实的。二是录音证据的合法性。3、如果对方认可录音材料,或者提出反驳但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反驳原因不成立。
偷偷录音也分多种类型,电话录音一般可以。 2002年以前,最高法院有批复,未经同意的录音不能作为证据。但是从2002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把非法证据限定在“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证据”,那以后录音证据除非侵犯个人隐私、国家和公共利益,一般都能用。简单地说,你在别人家里偷安一个窃·听·器什么的,肯定不行;但你跟他打电话、谈话的时候,自己偷偷录一段是没有问题的。还需要注意一个事,可以作为证据用不代表证据效力强。实际上,录音证据的效力比一般人想像的弱,因为被认为易于伪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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