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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户二宅,多余的房屋必须拆除吗

2024-05-26 9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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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不一定,如果是通过合法程序拥有的是不会被拆除的。虽然说在《土地管理法》中规定了宅基地是属于农村集体组织所有,且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的房屋却是属于个人财产,拥有继承等权益,而目前在农村导致一户多宅的也主要是由于继承问题导致,这部分由于继承导致的一户多宅,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可暂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所以这部分宅基地不会被拆除。不过目前还有许多农民拥有的一户多宅是由于建新未拆旧以及不满足申请宅基地建房条件强行占据或骗取批准宅基地修建房屋的情况导致的,而这部分房屋根据《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以及《城乡规划法》中建新的拆旧的规定,这些多余的房屋将会被拆除。《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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