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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保全措施一般不超过几个月

2023-05-26 9人已浏览
  • 陈友联律师

    陈友联律师律所主任

    天津东方(广州)律师事务所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事诉讼、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医疗纠纷、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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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税收保全措施不超过6个月,需要延长的应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自收到税款或者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1日内解除税收保全。 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条件有四个,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可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税务机关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各种财物或应纳税收入的迹象,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纳税人不能提供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 税收保全措施适用对象: 1、主体的对象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2、物的对象是存款、商品、货物或者各种财产; 3、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4、简易税收保全措施适用对象是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另外两种是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综上所述,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原因,致使以后税款的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的案件,采取限制纳税人处理和转移商品、货物或各种财产的措施。
法律依据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 纳税人有本细则第五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调整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 (一)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二)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三)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四)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第八十八条 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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