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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规范

2020-02-05 335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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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税务系统实现了国税地税机构、人员、业务和信息系统的合二为一,分步接收社保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能。为契合新税务征管流程与岗责体系的新变化,满足税费管理与优化服务的新要求,对原分国税、地税业务编制的税收征管规范进行全面修订,实现税费和非税收入征管操作办法的统一化、规范化和标准化。一是对所有税收业务明确全国统一规范;二是对社保费征缴共性事项明确全国统一规范;三是对全国统一执行的非税收入业务事项明确全国统一规范,最大限度方便纳税人和缴费人,最大限度规范税务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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