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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是征地拆迁主体吗

2024-04-23 23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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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在我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明确,开发商并未拥有拆迁补偿的法定地位。在该法规第二十五条明定,只有房屋征收部门才有权与被征收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2、房屋的补偿费用(即房屋重置费),主要针对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经济损失,其具体金额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及折旧程度判定,并且,会依照每平米的单价计算得出。而周转补偿费用,则应用于弥补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临时岀租或自行寻找临时住所的不便之处,这个补偿费用将按照临时居住环境的标准进行分配,以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数作为依据,每个月给予适当的补贴。最后,对奖励性的补偿费用,其目的在于激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配合房屋拆迁工作或者主动放弃某些权益,例如自愿迁移至郊区或者不需要拆迁单位提供安置住房等。关于房屋拆迁补偿费用的各项标准,均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政策来制定。其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n(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n(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n(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n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n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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