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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没收手机

2024-07-11 17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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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学校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通常会采取一些管理手段。有些学校会搜查学生的物品或者暂时扣押学生的手机、游戏机等,有些学校甚至出现老师罚学生款的情况。在一些老师看来,这是很正常的管理手段,事实上这种做法侵犯了学生的财产权。 一、学校无权没收或暂扣学生的物品没收和暂扣财物隶属行政处罚范畴,而作为教育组织的学校显然无这样的权利。实施行政处罚措施必须具有相应的主体资格,根据我国1996年颁布的《行政处罚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有以下三类主体: 1.依法律限定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限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限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能够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3.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限定:“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限定,能够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限定要求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做法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做法的后果承受法律职责。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该法第十九条限定:“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三)对违法做法需要进行技术体检或者技术判定的,应当有要求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体检或者技术判定。”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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