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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转账可以作为借钱的证据吗

2023-02-02 2,852人已浏览
  • 宋士新律师

    宋士新律师专职律师

    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房产纠纷、债权债务、企业法律顾问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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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银行卡转账可以作为借钱的证据,微信平台上的信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显然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的范围。但是,记录中需明确身份、明确用途、保留记录。 1、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借款人到期返还借款,并向出借人支付利息的合同。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借款合同分为金融机构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借款合同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2、金融机构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借款合同属于诺成合同,一般为有偿合同,需要签订书面的合同,对借款人而言,借款合同到期后,不仅应当返还本金,还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利息; 3、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合同成立不仅需要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还要求出借人将款项实际交付给借款人,借款合同才能成立,这与诺成合同具有本质的不同;民间借款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要求双方在借款之前对利息有明确的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借款人没有支付利息的义务;即便双方约定了利息也不能超过法定的利率上限,即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四倍,超过部分无效。 司法实践中民间借贷常会伴随以下问题: 1、借款事实存在多个证据相互矛盾,使得人民法院产生合理怀疑的,法院通常对于借款关系不予认定。 2、不存在债权凭证的借贷关系中债权人可通过多个间接证据相互补强来证明借贷事实的存在。 (1)对于借贷事实是否存在的证明由主张借贷关系成立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即借贷合意、款项交付两件事实。 (2)即使债权人没有直接债权凭证,但是如果债权人提供的多个间接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无矛盾的证据链条证明借贷事实存在的,人民法院对于借贷法律关系应予确认。 3、借款人是否为借款的实际使用人不影响其对贷款人还款责任的承担。借款人书面确认偿还借款的,借款人是否为借款的实际使用人以及实际使用人是否承诺偿还均不影响其对贷款人还款责任的承担。 4、借贷关系需依据借条、收据、确认书等多项证据予以确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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