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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结束后未申报债权的承担

2022-12-02 130人已浏览
  • 岳思彤律师

    岳思彤律师团队负责人

    辽宁权秉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企业法律顾问、建设工程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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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重整结束后未申报债权的应补充申报。根据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时、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应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算,逾期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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