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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二年仍不能受...
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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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对于债务人来说,尚未出现不能清偿的客观事实,但已出现经营危机,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的问题,只能启动重整。而其他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形,如资不抵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等已经出现,申请重整、和解、破产清算都是可以的。 对于债权人来说,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申请企业破产需提供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可以提出重整和破产清算的申请。 注意,只有债务人可以申请和解!破产清算是为了债权人利益让企业去死,重整是积极避免企业去死,而和解是消极避免企业去死,和解的结果基本是拖一段时间少还点之类,作为债权人是不能主动申请和解的,不符合他利益诉求阿。
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后能否再申请重整?或者债权人申请债务人重整 破产分为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破产和解 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申请破产后,在法院决定破产清算之前,都可以申请破产重整。 法律之所以没有提及你说的情况,是因为重整的制度在于挽救债务人企业,现实中债务人肯定比债权人更清楚自己的企业情况,以及有没有重整的必要和可能性。 如果债务人申请破产申请,而债权人再申请重整的,大多是债权人通过与债务人的谈判,成为债务人的战略投资者,通过债转股或者资产置换等方式重组债务人企业。 债权人破产重整申请书范文 债权人:××家用电器公司 营业地址:××市××区××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黄××,该公司经理 债务人:××贸易公司 营业地址:××市××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张××,该公司经理 申请目的:请求决定债务人为破产人和破产重整。 事实与理由: 一、债权存在 债务人是以经营家用电器为主的贸易公司,债权人自1985年5月以来,与债务人进行洗衣机和电冰箱交易,现有附表1所记载的××债权的债权人井具有附表2记载的××债权,共计有233,563元债权。 二、破产原因存在 债务人由于经营管理不善,至×××年×月×日止,负债总额为1,367,575元,但其财产总额不过如下记载的约432,000元,有显著的债务超过情况。现在银行通知本公司债务人“无款支付”,并已停止向该公司贷款和贴现,可以断定债务人已没有信用。 三、应属破产财产的累积额 建筑物320,000元; 商品80,000元: 债券32,000元; 合计432,000元。 由此请求对债务人进行破产宣告。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债权人××家用电器公司(章) 年月日
可以,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之前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补充申报人应承担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债权人未依照《破产法》的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律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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