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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之间能否相互追偿

2022-04-13 19人已浏览
  • 李俐律师

    李俐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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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担保人之间能否相互追偿需要按实际情况判断,具体如下: 1、如果共同担保人之间对于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有明确约定的,则共同担保人之间的相互追偿问题, 按照约定处理; 2、如果共同担保人之间 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者约定相互追偿但未约定分担份额的,则视为份额相同,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 有权向其他担保人追偿; 3、如果担保人未对相互追偿作出约定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只要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捺印,那么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仍 有权要求其他担保人按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 4、除前述情形外,共同担保人之间没有追偿权,不可相互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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